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北京市慈善协会“爱心成就未来”助学金管理办法
2024-11-30 发布: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北京市慈善协会“爱心成就未来”助学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7-28          阅读:120次 

 中地大京发〔201789

 北京市慈善协会“爱心成就未来”助学金是为了让家庭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为国家培养德才兼备的建设者。协会秉承“雪中送炭”和“与政府救助政策相衔接”的原则,对北京市的贫困大学生实施资助,为做好我校申报、推荐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资助对象

 我校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本科学生。

 二、资助名额和受助标准

 我校受资助学生名额为60名,金额每人3000元。

 三、资助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模范遵守校纪校规,品德高尚,无任何受处分记录; 

 3、热爱本专业,学习刻苦,成绩优异; 

 4、被认定为低保或低收入家庭中的大学生;

 5、优先考虑孤儿、烈士子女、残疾学生以及北京生源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当年入学的北京生源大一学生不在此受助范围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助学金的评选资格:

 1、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以上处分。

 2、因各种原因(休学、参军等)未完成上学年规定学分。

 3、上一学年内出现必修课程不及格。

 4、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足额缴纳学费。

 5、在参评过程中,弄虚作假。

 四、资助程序

 (一)北京市慈善协会“爱心成就未来”助学金工作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每学年初组织实施。

 (二)学院积极组织宣传,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受助学生申请表》,由学生本人所在班级民主评议,学院把拟推荐名单在学院事务公告栏显著位置公示3天,无异议后将学生申请材料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处)。

 (三)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对初选名单进行审核并公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对评选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向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申请复议。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评选结果立即生效。

 (四)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将学校推荐名单报北京市慈善协会审批后发放助学金。

 五、其他事项

 (一)此项助学金应考虑到后期同类资助政策的衔接,不与其它助学金兼得。

 (二)对学习成绩或家庭经济等情况弄虚作假,未完成受助生义务的将追回助学金。

 (三)受助生应在收到助学金后及时向捐赠者进行书面感谢反馈并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或志愿服务活动。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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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北京市慈善协会“爱心成就未来”助学金管理办法
2024-11-30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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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07-28          阅读:120次 

 中地大京发〔201789

 北京市慈善协会“爱心成就未来”助学金是为了让家庭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为国家培养德才兼备的建设者。协会秉承“雪中送炭”和“与政府救助政策相衔接”的原则,对北京市的贫困大学生实施资助,为做好我校申报、推荐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资助对象

 我校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本科学生。

 二、资助名额和受助标准

 我校受资助学生名额为60名,金额每人3000元。

 三、资助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模范遵守校纪校规,品德高尚,无任何受处分记录; 

 3、热爱本专业,学习刻苦,成绩优异; 

 4、被认定为低保或低收入家庭中的大学生;

 5、优先考虑孤儿、烈士子女、残疾学生以及北京生源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当年入学的北京生源大一学生不在此受助范围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助学金的评选资格:

 1、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以上处分。

 2、因各种原因(休学、参军等)未完成上学年规定学分。

 3、上一学年内出现必修课程不及格。

 4、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足额缴纳学费。

 5、在参评过程中,弄虚作假。

 四、资助程序

 (一)北京市慈善协会“爱心成就未来”助学金工作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每学年初组织实施。

 (二)学院积极组织宣传,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受助学生申请表》,由学生本人所在班级民主评议,学院把拟推荐名单在学院事务公告栏显著位置公示3天,无异议后将学生申请材料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处)。

 (三)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对初选名单进行审核并公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对评选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向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申请复议。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评选结果立即生效。

 (四)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将学校推荐名单报北京市慈善协会审批后发放助学金。

 五、其他事项

 (一)此项助学金应考虑到后期同类资助政策的衔接,不与其它助学金兼得。

 (二)对学习成绩或家庭经济等情况弄虚作假,未完成受助生义务的将追回助学金。

 (三)受助生应在收到助学金后及时向捐赠者进行书面感谢反馈并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或志愿服务活动。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