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学子阳光”助学金管理办法
2024-11-30 发布: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学子阳光”助学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7-28          阅读:296次 

 中地大京发〔201790

 “学子阳光——首都家庭经济困难优秀大学生扶助项目”是由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学生联合会及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北京捐助中心于1999年联合向社会推出的公益项目,主要通过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筹措资金,向社会募集捐款,用于资助考入大学的家庭经济困难优秀大学生,帮助解决部分学习费用,扶助顺利完成学业。为做好我校评选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资助特点

 (一)“学子阳光”助学金是面向个人、企业和团体筹集捐款。

 (二)该项目资助的主要方式是“1+1”资助,获得资助学生对应一位捐赠人,助学金是一次性资助,部分学生会获得捐款人持续资助。

 (三)“学子阳光”助学金为个人申请,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审核。

 二、资助对象

 我校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资助名额和受助标准

 我校名额25名,资助金额为每人4000元。

 四、资助条件

 (一)学生自愿提出申请,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品学兼优,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没有接受其他项目的资助。

 五、资助程序

 (一)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学子阳光”助学金评选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每学年开学初组织实施。

 (二)学院积极组织宣传,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学子阳光申报表》,并提交《我的故事》及照片电子版一份,由学生本人所在班级民主评议,学院把拟推荐名单在学院事务公告栏显著位置公示3天,无异议后将学生申请材料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处)。

 (三)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对初选名单进行审核并公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对评选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向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申请复议。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评选结果立即生效。

 (四)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将学校推荐名单报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基金会将在其机构网站发布审核合格学生资料,由捐赠人选择学生并捐款。

 (五)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款项发放到学生手中。

 六、其他事项

 (一)受助生应在收到助学金后及时向捐赠者进行书面感谢反馈并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及志愿服务活动。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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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学子阳光”助学金管理办法
2024-11-30 发布: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学子阳光”助学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7-28          阅读:296次 

 中地大京发〔201790

 “学子阳光——首都家庭经济困难优秀大学生扶助项目”是由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学生联合会及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北京捐助中心于1999年联合向社会推出的公益项目,主要通过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筹措资金,向社会募集捐款,用于资助考入大学的家庭经济困难优秀大学生,帮助解决部分学习费用,扶助顺利完成学业。为做好我校评选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资助特点

 (一)“学子阳光”助学金是面向个人、企业和团体筹集捐款。

 (二)该项目资助的主要方式是“1+1”资助,获得资助学生对应一位捐赠人,助学金是一次性资助,部分学生会获得捐款人持续资助。

 (三)“学子阳光”助学金为个人申请,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审核。

 二、资助对象

 我校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资助名额和受助标准

 我校名额25名,资助金额为每人4000元。

 四、资助条件

 (一)学生自愿提出申请,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品学兼优,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没有接受其他项目的资助。

 五、资助程序

 (一)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学子阳光”助学金评选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每学年开学初组织实施。

 (二)学院积极组织宣传,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学子阳光申报表》,并提交《我的故事》及照片电子版一份,由学生本人所在班级民主评议,学院把拟推荐名单在学院事务公告栏显著位置公示3天,无异议后将学生申请材料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处)。

 (三)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对初选名单进行审核并公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对评选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向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申请复议。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评选结果立即生效。

 (四)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将学校推荐名单报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基金会将在其机构网站发布审核合格学生资料,由捐赠人选择学生并捐款。

 (五)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款项发放到学生手中。

 六、其他事项

 (一)受助生应在收到助学金后及时向捐赠者进行书面感谢反馈并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及志愿服务活动。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