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确保评审质量和评审结果的权威性,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专心科研,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号)和《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用于奖励我校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不含定向及委培研究生),旨在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评选条件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2 万元。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五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硕士、博士研究生(含直博生)。硕博连读博士阶段一年级学生也可参评。
(二)成绩要求:按规定完成课程学习,无补考科目,且学位必修课程成绩优良。
(三)科研成果要求:参评学年内(上一年度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科研成果突出。对学术型研究生,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第六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第七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第八条 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三章 评审组织机构
第九条 在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各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分管学生工作和研究生教学的领导、研究生教学秘书、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导师和研究生代表(未申报当年度国家奖学金)任委员。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学院学工组,负责组织、协调本学院的评审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学工组长兼任。
第十条 各学院评审委员会成员应遵循以下工作要求:
(一)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规定程序认真审阅材料,听取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提出中肯的评审意见。
(二)发现与评审对象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的情形,应当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受理评审过程中的争议事项,接收申诉和组织复议。
(四)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获奖提供便利。
(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和相关的保密信息。
第四章 评审程序及要求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根据教育部下达指标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者,取消当年所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资格。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学年初发布评审通知,参考各学院参评对象基数比例及上一年度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向各学院分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并对培养质量较高的基层单位、学校特色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三条 各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在本办法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学科背景、培养方式和工作实际等,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在全院范围内发布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严格执行。评审细则包括评审委员会成员组成、名额分配方案、评审指标体系、评审方式、评审程序等内容。
第十四条 凡符合上述第四条基本申请条件和第五条具体条件的学生,均可向本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五条 各学院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并按照学校下达名额确定本学院拟推荐学生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推荐学生名单和学院评审工作报告报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整理各学院上报的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提出评审意见,形成评审报告,报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评选结果立即生效。
第十七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八条 学校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报教育部。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学校于每年12月 31 日前根据上级拨款情况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并引导获奖学生用好所获奖学金。
第二十一条 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日起实施。《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地大京发〔2017〕81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