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 (2016年7月修订)
2020-09-28 发布:[水资源与环境学院]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  本办法中毕业生是指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国防生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  本办法中,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

  (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乡镇企业等。县城中学从事教育工作、县城医院从事医务工作以及县政府派出街道(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工作(派出所同)等可以纳入代偿申请范围。

  (二)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工作现场可以包含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政府所在地)以及化工、电力、航天、邮政、交通、机械制造、冶炼加工、土建施工、高新科技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工作现场不包含县政府所在地)。从就业单位不能直观鉴别工作地点的毕业生,申请时需提交就业单位出具的实际工作地点符合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的有关证明材料,并由本人签字确认。通讯、金融、烟酒等行业不属于补偿代偿申请范围。工作单位或现场在县政府所属局委办等机关单位、地级市市辖区及以上城市所辖街道(社区)的,不在补偿代偿申请范围内。西藏自治区除拉萨市市辖区外可以报送。

  第六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毕业生,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七条  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每位本科毕业生最高不超过8000元,每位研究生毕业生最高不超过12000元。本科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8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高于8000元的,按照每年8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研究生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12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高于12000元的,按照每年12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本科、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八条  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代偿完毕。

  第九条  按本办法确定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毕业生本人向本院学工组递交《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2份)、三方协议或劳动合同复印件(2份)、有关证明(2份)及学校要求的其它材料。

  (二)各学院根据上述材料,按本办法规定,审查申请资格;在每年6月上旬将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相关材料集中报送学生工作处,经学校审核后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各学院应在毕业生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经审查后,最迟于当年11月中旬前将申请材料报学生工作处,经学校审核后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审批确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学生名单通知学校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同时将有关审批文件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学院需在每年5月30日前将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当年在职在岗情况报送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统一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毕业生所在学院要建立与就业单位定期联系制度。要专门为经资格审查合格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档案,并将毕业生在本学段学习期间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情况通知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人事部门。

  第十二条  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毕业生,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对于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学院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代偿。对于取消了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改由其本人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于不及时向学校提出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提前离岗的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第十三条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经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后,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项目经费编入部门预算。财政部及时将代偿资金拨付给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代偿资金15个工作日内,将代偿资金拨付给学校。学校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代偿资金代为偿还给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或返还给毕业生本人。

  第十四条  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代偿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学院和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中地大京发〔2009〕108号)同时废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生工作 > 奖励资助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 (2016年7月修订)
2020-09-28 发布:[水资源与环境学院]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  本办法中毕业生是指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国防生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  本办法中,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

  (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乡镇企业等。县城中学从事教育工作、县城医院从事医务工作以及县政府派出街道(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工作(派出所同)等可以纳入代偿申请范围。

  (二)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工作现场可以包含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政府所在地)以及化工、电力、航天、邮政、交通、机械制造、冶炼加工、土建施工、高新科技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工作现场不包含县政府所在地)。从就业单位不能直观鉴别工作地点的毕业生,申请时需提交就业单位出具的实际工作地点符合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的有关证明材料,并由本人签字确认。通讯、金融、烟酒等行业不属于补偿代偿申请范围。工作单位或现场在县政府所属局委办等机关单位、地级市市辖区及以上城市所辖街道(社区)的,不在补偿代偿申请范围内。西藏自治区除拉萨市市辖区外可以报送。

  第六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毕业生,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七条  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每位本科毕业生最高不超过8000元,每位研究生毕业生最高不超过12000元。本科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8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高于8000元的,按照每年8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研究生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12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高于12000元的,按照每年12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本科、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八条  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代偿完毕。

  第九条  按本办法确定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毕业生本人向本院学工组递交《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2份)、三方协议或劳动合同复印件(2份)、有关证明(2份)及学校要求的其它材料。

  (二)各学院根据上述材料,按本办法规定,审查申请资格;在每年6月上旬将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相关材料集中报送学生工作处,经学校审核后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各学院应在毕业生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经审查后,最迟于当年11月中旬前将申请材料报学生工作处,经学校审核后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审批确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学生名单通知学校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同时将有关审批文件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学院需在每年5月30日前将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当年在职在岗情况报送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统一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毕业生所在学院要建立与就业单位定期联系制度。要专门为经资格审查合格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档案,并将毕业生在本学段学习期间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情况通知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人事部门。

  第十二条  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毕业生,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对于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学院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代偿。对于取消了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改由其本人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于不及时向学校提出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提前离岗的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第十三条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经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后,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项目经费编入部门预算。财政部及时将代偿资金拨付给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代偿资金15个工作日内,将代偿资金拨付给学校。学校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代偿资金代为偿还给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或返还给毕业生本人。

  第十四条  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代偿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学院和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中地大京发〔2009〕10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