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本科生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科(含预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本科生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分为困难和特别困难两档,具体资助标准根据当年度教育部下拨款项和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确定。
第四条 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评审组织机构
第五条 在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学院成立本科生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组(以下简称评审工作组),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任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代表(未申请当年度国家助学金)任组员,负责本学院本科生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评审工作组成员应遵循以下工作要求:
(一)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规定程序认真审阅材料,听取其他评审工作组成员的意见,提出中肯的评审意见。
(二)发现与评审对象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的情形,应当主动向评审工作组申请回避。
(三)受理评审过程中的争议事项,接收申诉和组织复议。
(四)不得利用评审工作组成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获奖提供便利。
(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其他评审工作组成员的意见和相关的保密信息。
第四章 评审程序及要求
第七条 本科生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教育部下达指标实行等额评审,每学年评审一次。
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学年初发布评审通知,参考各学院参评对象基数比例及上一年度国家助学金执行情况制定评审细则和分配方案,对我校“双一流”建设学科予以适当倾斜。
第九条 凡符合上述第四条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均可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条 各学院评审工作组按照学校评审通知,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和学生申请情况,提出本学院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在全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拟资助学生名单报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整理各学院上报的拟资助名单及相关材料,提出评审意见,形成评审报告,报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评选结果立即生效。
第十二条 对本科生国家助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 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评审工作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三条 学校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本科生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教育部。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当学年本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名单及资助档次报财务处,由财务处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卡中。
第十五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并引导获奖学生用好所获助学金。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日起实施。《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国家助学奖学金实施办法》(中地大京发〔2007〕96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